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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路路政执法案例精选
2013-2-20 16:26:54更新 来源:本站原创 作者:佚名 

2007年2月,湖南省江华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行政庭召开调解会,对江华县自来水公司损坏公路赔偿案件进行调解。至此,这起历时半年之久的江华县自来水公司将207国道江华段2912K至2914K视为城市道路并擅自挖掘施工的路政案件宣告结束。

国道207线江华段2912K至2914K穿越湖南省江华县县城。2006年8月11日,江华县公路局路政大队上路巡查时,发现一支施工队伍正在该段公路建筑控制区内擅自挖掘管槽。通过了解,得知该工程系江华县自来水公司进行自来水管铺设,张某为工程承包人。于是,该局路政大队依法下达了(江华)路政(2006)整通字第51号《责令整改通知书》,督促承包人张某转告江华县自来水公司在2日内到该局路政大队办理行政许可申请。承包人张某签收了《责令整改通知书》后,答应将通知书转交江华县自来水公司。2006年8月14日,该局路政执法人员上路巡查时,发现该工程仍在继续施工,于是依法下达了(江华)路政(2006)停通字第61号《暂停施工通知书》,要求江华县自来水公司停止违法行为。但江华县自来水公司认为该路段途经县城,应为城市道路,对该局下达的通知书不予理睬,继续施工。该局又于2006年8月18日依法邮寄送达(江华)路政(2006)违通字第23号《交通违法行为通知书》,但是江华县自来水公司仍然我行我素,没有停止施工。而后,该局于2006年10月23日下达了(江华)路政(2006)处罚字第28号《交通行政处罚决定书》,决定对江华县自来水公司罚款人民币4.8万元,按公路工程技术标准恢复公路原状,并督促江华县自来水公司到该局接受处理。但江华县自来水公司一直未到该局协商处理,也没有向该局递交行政许可申请书。2007年1月29日,该局向江华县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随后,江华县人民法院依法作出了(2007)华行执字第7号《行政裁定书》,裁定江华县自来水公司赔偿江华公路局4.8万元公路损失,并缴纳15万元滞纳金,承担此次诉讼的全部费用。

江华县自来水公司收到裁定书后,方知问题的严重性。为减少赔偿,自来水公司立即书面请求江华县委、县政府、县法院领导出面协调解决此事。迫于多方压力、考虑到部门之间的关系,江华公路局终于同意协调处理此案件。

然而,在协调过程中,江华县自来水公司仍然执迷不悟,称《城市道路管理条例》和建设部的文件规定,通过城市的公路属于城市道路。在该工程项目实施之前已向城市管理部门(江华县城管局)办理了施工审批手续,因此,没有违反《公路法》及有关公路管理条例,对该公司进行处罚,自称比较冤枉。

江华县公路局据理力争,翻阅了《城市道路管理条例》和建设部有关文件,没有发现江华县自来水公司所称的“通过城市的公路属于城市道路”这一款规定。江华县自来水公司称该段路属于城市道路是没有任何法律依据的。同时,该局根据路政大队现场勘查,认为江华县自来水公司在国道207线公路建筑控制区内挖掘的管槽距公路水沟外沿仅6米,其违法事实清楚,违反了《公路法》第44条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占用、挖掘公路;第56条规定:除公路防护、养护需要的以外,禁止在公路两侧的建筑控制区内修建建筑物和地面构筑物;需要在建筑控制区内埋设管线、电缆等设施的,应当事先经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批准和《湖南省实施〈公路法〉办法》第19条规定:占用、挖掘公路、在公路建筑控制区或者公路用地内架设、埋设管线或者电缆等设施,必须事先经公路管理机构同意。而江华县自来水公司不依法进行行政许可申请而擅自施工,理应受到法律的惩罚。

经双方协商,法庭调解,最终,江华县人民法院行政庭依法作出了如下调解决定:1、江华县自来水公司按标准恢复公路原状;2、江华公路局对江华自来水公司处以1.5万元的罚款,自来水公司在7日内将罚款交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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