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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普通公路危桥改造工程实施指导意见
2011-10-2 14:54:56更新 来源:省交通运输厅 作者:佚名 
按照徐守盛省长、韩永文副省长的批示精神以及省人民政府的统一部署,为加强我省普通公路危桥改造工程的管理,保障工程顺利实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办法》、《公路安全保护条例》、交通运输部《公路路网结构改造工程项目管理办法》(交公路发[2011]182号)、省政府《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实施成品油税费改革完善交通体制加快交通发展的意见》等有关规定和要求,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就危桥改造工程有关工作提出以下意见:
    一、规划项目库的设立、调整更新及标准
    1、按照交通运输部《公路路网结构改造工程管理办法》的要求,省交通运输厅结合市、县两级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和公路管理机构正常的桥梁养护检查工作,在逐桥进行技术评定的基础上,经省公路管理局审核,构建省级危桥改造工程项目库,作为安排年度投资补助计划的前提和依据。
    2、桥梁管养单位评定技术状况为四、五类的桥梁,由市州监管单位初审后上报,省公路管理局组织省级桥梁专家进行审查,经省交通运输厅批准后纳入危桥改造工程项目库。
    3、危桥改造工程项目库实行动态管理,对于新增危桥改造项目,在每年6月进行一次更新。纳入项目库的项目视同立项,各市州可根据本辖区的实际情况适时启动。对于病害发展迅速、突发事件等特殊情况,市州应加强监控措施,及时发现并妥善处治。
    4、各相关单位必须加强管养范围内桥梁的基础数据管理,凡因基础数据错误而不能纳入项目库和资金安排计划的,由各市县承担责任,并自行筹资改造。
    二、改造的先后次序
    5、按照轻重缓急的原则,危桥改造的先后次序为:20112012年,全面消灭现有五类危桥,视财力情况解决排序在前、情况严重的现有四类危桥;20132015年,完成新增的四、五类危桥和现有四类危桥的改造任务。
    6、危桥改造工程坚持统筹规划、规范有序、地方为主、科学有效的原则。根据《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实施成品油税费改革完善交通体制加快交通发展的意见》(湘政发[2009]13号)文件精神,市级人民政府为辖区干线公路危桥改造工程的责任主体,负责资金筹措、建设和管理;县级人民政府为辖区农村公路危桥改造工程责任主体,负责资金筹措、建设和管理。市、县两级人民政府按权限指定项目实施主体。
   三、前期工作程序及要求
    7、既有干支线公路危桥拆除重建项目由市州交通运输局批复设计,其他改造项目由市州公路管理局批复设计;农村公路中桥及以上危桥改造项目设计由市州交通运输局批复,小桥危桥改造项目设计由县交通运输局批复。
    8、危桥改造工程设计一般采用一阶段施工图设计,包括:方案设计、投资估算、设计概预算编制等内容。设计应提供比选方案,供专家论证,择优选择实施方案。拆除重建类的桥梁应采用技术成熟的桥型方案,充分考虑后期养护管理的需要,防止易损构件难以检查和更换等问题,防止盲目追求“新、奇、特”桥型,原则上不得采用双曲拱、桁架拱、薄壁箱梁等存在结构性缺陷的桥型。
    9、危桥改造工程设计前,应按照有关要求及相关规范由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进行特殊检查和技术状况评定,中桥及以上桥梁必须对承载能力、通行能力以及抗灾能力等方面进行适应性评定,依据结论确定改造方案。
    特大桥检测由公路工程综合甲级且具有桥隧专项检测资质的单位承担;大桥检测由公路工程综合甲级或桥隧专项检测资质的单位承担;中桥检测必须由公路工程综合乙级及以上检测资质的单位承担;小桥检测必须由公路工程综合丙级及以上单位承担。
    10、桥梁被评定为危桥后,应在28个工作日内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进行危桥改造设计。
    特大桥改造设计必须由公路甲级设计资质或特大桥设计专项资质的单位承担;大桥以及干线公路中、小桥改造设计必须由公路乙级及以上设计资质的单位承担;农村公路中、小桥改造设计必须由公路丙级及以上设计资质的单位承担。
    11、设计批复单位必须加强设计审查工作。设计批复前必须由批复单位组织桥梁专家进行评审,大桥、特大桥必须由省公路管理局认可的桥梁专家进行评审。
    四、技术标准及资金补助
    12、危桥改造技术标准:设计荷载不得低于原设计荷载等级。原设计荷载等级低于公路-Ⅱ级的,原则上以公路-Ⅱ级或以上荷载等级为标准进行设计。
    拆除重建桥梁的设计荷载应符合现行《公路工程技术标准》的规定。桥梁宽度:国省道不低于7.5米,县道不低于6.5米,乡道不低于6.0米,村道不低于4.5米。
  13、资金补助标准:加固改建类平均每平方米不超过1000元,拆除重建类平均每平方米不超过2000元,且不超过项目概算的60%;湘西州、桑植县按加固改建类平均每平方米不超过1300元,拆除重建类平均每平方米不超过2600元,且不超过项目概算的75%。国、省、县道按批复桥梁宽度进行补助,乡、村道分别按桥宽6米、4.5米进行补助。
    五、绕行方案要求及危桥应急管理措施
    14、对于检查发现的四、五类危桥,应立即安排特殊检查。同时,管养单位必须立即书面报告当地人民政府,经审核同意后,协调当地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实施交通管制,及时在当地媒体发布交通管制、公众服务路况信息并现场张贴公告。应严格落实车辆绕行等交通保畅方案,待危桥改造交()工验收合格后才能解除交通管制措施。
    管养单位必须加强对桥梁病害的监控,做好观测记录。四类危桥一旦发现病害变化发展,应立即封闭交通,确保人民生命财产安全。监管单位应加强指导和监督,确保措施到位。
    15、对于四类危桥应限载通行,派专人值守,禁止超过限载吨位的车辆上桥行驶;五类危桥应采取封闭交通措施。
    16、绕行线路应对技术状况、通行条件进行调查,确保车辆绕行方案通行安全。在分流位置前设置相应的提示标志和绕行示意图,在绕行路线上设置必要的指示标志,并通过网络、报纸、电台等新闻媒体和可变情报板做好公众服务路况信息的发布工作。
    17、加强桥梁清理,进一步明确管养责任。各市州交通运输局和公路管理局开展对辖区内普通公路特别是农村公路上的桥梁进行清理,完善桥梁明细台账,明确管养单位和监管单位,管养单位必须严格按照“三个一”(一名负责分管领导、一名桥梁养护工程师、一座桥梁一名养路工)制度落实责任人。
    六、资金落实要求
    18、危桥改造工程经费采取部省补助与责任主体自筹相结合的筹资模式,市、县两级人民政府作为责任主体必须采取有力措施,积极筹措资金到位,确保辖区内危桥改造工程的顺利实施。
    19、危桥改造补助资金必须做到专款专用,不得挪用和挤占。由于资金不到位而造成严重后果的,要追究相关单位的责任。
  七、工程质量及安全管理
    20、各市州交通行政主管单位必须按照《公路工程监理规范》制定统一的“危桥改造工程施工监理实施办法”,规范施工监理程序,加强对施工现场、施工工艺的管理,严把材料入场关、施工工序关,确保工程质量。
    21、相关责任单位必须按有关规定建立安全保障体系,制定安全应急预案,确保施工安全。拆除重建类项目旧桥原则上必须拆除,旧桥拆除应制定切实可行的实施方案,拆除过程中必须加强安全监控,确保施工安全。
    22、危桥改造项目必须由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承担施工,委托具有相应监理资质的单位承担监理:特大桥由具有特殊独立大桥专项监理资质的单位承担;大、中桥由具有公路工程乙级及以上监理资质的单位承担;小桥由具有公路工程丙级及以上监理资质的单位承担。
    23、各市州必须建立危桥改造工程开工报告管理制度,具备开工条件的项目必须经市级监管单位批准才能开工。开工报告中必须明确责任主体和项目实施主体单位。
    24、按照《公路养护安全作业规程》(JTJ H30-2004)和交通运输部《关于加强公路养护作业组织管理的通知》(交函公路[2010]207号)的规定,制定详细规范的施工组织设计,在施工路段两端设置明显的施工标志、安全标志,做好作业现场的管理工作,保证施工车辆、人员和过往车辆的安全。
    25、加固改建类项目应在批复文件下达后一年内完成,拆除重建类项目视建设规模按合理施工工期完成建设任务,坚决禁止随意压缩施工工期,务求彻底消除安全隐患。
    26、工程完工后,应及时上报批复单位组织交(竣)工验收,省公路管理局应组织有关人员进行抽查。除加固改建类的特大桥和拆除重建类大桥以外,其余危桥改造工程可视具体情况将交工验收和竣工验收合并进行。
    八、监督检查
    27、市州交通运输局和公路管理局应建立长期有效的检查机制,落实责任人,明确分工,加强质量和安全管理,确保公路路网结构改造工程顺利实施。
    28、拟改造五类危桥及其实施主体单位应在当地电视台等媒体公示,接受社会公众的监督。
    29、省交通运输厅根据各地计划执行情况,组织对危桥改造工程配套资金落实、技术方案合理性、项目管理规范化、工程进度、质量、安全等情况进行专项检查,并将检查结果纳入各市州交通运输发展年度目标考核。
30、对由于设计依据和深度不足造成重大变更、不按批复施工图设计施工和因工程管理不到位或偷工减料等原因引发不良社会影响或造成重大工程质量和安全事故的相关从业单位,省交通运输厅将及时予以通报,并列入不良信用单位名单,严格限制或禁止其进入养护作业市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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