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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临澧
公路局管养国省县道公路路政许可
2009-11-15 19:04:24更新 来源:本站原创 作者:佚名 

第一条  为规范国省道公路路政许可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结合常德实际,制定本规程。
第二条  凡本市范围内办理国省道、市区公路路政许可及跨县(市)区超限运输许可事项均适用本规程。具体包括下列公路路政许可事项(共八项):
(一)占用、挖掘公路或使公路改线作业许可;
(二)跨越、穿越公路修建桥梁、渡槽或者架设、埋设管线等设施的,以及在公路用地范围内架设、埋设管线、电缆等设施的许可;
(三)在公路两侧建筑控制区内修建建筑物和地面构筑物

(四)铁轮车、履带车和其他可能损害公路路面的机具行驶公路许可;
(五)增设公路平面交叉道口许可;
(六)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许可;
(七)公路用地范围内设置非公路标志许可;
(八)公路用地林木更新、砍伐许可。法律、法规、规章或上级有新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  本市范围内国省道、市区公路路政许可及跨县(市)超限运输许可的主办部门为市公路局路政支队,各县(市)区公路管理局负责路政许可的受理、勘查、初审、资料报送和送达、许可监督等,市公路局具体负责许可的审批、监督和重大行政许可决定的送达等。
第四条  公路路政许可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效能、便民的原则。
第五条  市、县级公路管理机构养护、工程等技术部门为路政许可的协办部门,具体负责许可中涉及工程技术事项的审查、监管。
第六条  市公路局档案部门负责做好公路路政许可文书资料的归档、保管工作。
路政许可的主办部门和协办部门应落实专人负责有关工作。

第二章  路政许可实施程序
第一节   申请与受理
第七条  公路路政许可的以下内容应在办公场所或网上进行公示。
(一)行政许可事项的名称、法律依据、实施主体、申报条件、申报材料、许可程序、许可期限、许可决定、收费情况;
(二)申请书示范文本;
   
(三)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内容。
申请人要求对公示内容予以说明、解释的,受理人应给予说明、解释,并提供准确、可靠的信息:
第八条  市公路局应逐步创造条件,方便申请人通过信函、电传、电子数据交换和电子邮件等方式提出行政许可申请。
常德公路网应开通路政许可网上受理服务并提供申请书格式文本免费下载服务。
第九条  申请人必须是实施申请许可事项的产权所有人或业主代表(其内设机构和临时机构不得作为申请人)。申请人可以委托代理人办理行政许可,但必须出具委托书,申请人是个人的,委托书应有申请人签字;委托人是单位的应盖单位公章,法人代表应在委托书上签字。申请人委托代理人签订路政协议书的,应在委托书中明确表述。
涉及收费公路的许可,申请人在提出申请前,应当征求收费公路经营管理者的意见。对于重大行政许可事项,申请人在提出申请前,应由市公路局或由其委托各县(市)区公路局组织专家对项目设计、施工方案进行审查。
第十条  公路路政许可申请条件:
占用、挖掘公路或使公路改线作业许可;跨越、穿越公路作业许可;公路用地范围内架设、埋设管线等设施许可;增设公路平面交叉道口许可;建筑控制区内埋设管线等设施许可申请条件:
(一)书面说明申请理由、施工期限;
(二)设计方案符合公路工程技术标准;
(三)施工方案符合保障公路安全、畅通要求;
(四)涉及收费公路的,申请人应当事先征求收费公路经营管理者的意见;
(五)不至于严重影响公路建设、管理和养护,对公路规划、建设无妨碍;
(六)涉及交通安全的,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同意;
(七)申请人保证今后公路建设、加宽改造及管理等需要时,在公路管理机构规定时限内无条件拆除或迁移;
(八)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它条件。
申请跨越、穿越公路作业许可的,原则上要求从路基以下穿越并设置套管;确需从路上跨越的,净空高度应符合规范(不得低于5.5米),且满足公路建筑限界要求。
铁轮车、履带车和其他可能损害公路路面的机具行驶公路许可申请条件:
(一)申请人应当提交行驶车辆或机具行驶证件;
(二)书面说明行驶路线、时间及有效的公路保护方案;
(三)涉及收费公路的,申请人应当事先征求收费公路经营管理者的意见;
(四)短距离行驶;
(五)确有行驶必要,采用其他办法有困难,且不至于严重损坏公路;
(六)已有必要的防护措施或委托防护;
(七)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它条件。
超限运输车辆跨县(市)行驶公路许可的申请条件:
(一)运输不可解体的物品;
(二)书面说明运输货物名称、重量、外廓尺寸及必要的总体轮廓图,货物运输的起止点、拟经路线和运输时间;
(三)运输车辆的技术条件符合所运载货物的要求;
(四)拟经路线经加固、改造后可以满足超限运输要求;
(五)涉及收费公路的,申请人应当事先征求收费公路经营管理者的意见;
(六)根据超限情况与实际吨位提前15天至3个月申请:对于车货总质量在40吨以上(不含40吨)、集装箱车货总质量在46吨以上(含46吨),100吨以下的超限运输,承运人应在起运前1个月提出书面申请;对于车货总重在100吨(不含100吨)以上的超限运输,承运人应在起运前3个月提出书面申请;其它超限运输,承运人应提前15日提出申请;
(七)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它条件。
公路用地范围内设置非公路标志许可申请条件:
(一)申请人申请设置的非公路标志的材料、颜色、外廓尺寸、结构安装、灯光亮度、设置地点、间隔距离等应当符合规范要求;
(二)涉及收费公路的,申请人应当事先征求收费公路经营管理者的意见;
(三)与交通设施保持必要的距离,不得遮挡路灯、交通信号灯、交通标志,不得妨碍安全视距,不得影响通行;
(四)符合省交通主管部门制定的非公路标志设置与维护规范;
(五)不影响公路建设、管理和养护,基本不影响公路景观;
(六)申请人保证在今后公路改线、改造、管理需要时,在公路管理机构规定时限内无条件拆除或迁移;
(七)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它条件。
公路用地林木更新、砍伐许可申请条件:
(一)书面说明砍伐理由、砍伐树木的位置、种类和蓄积量;
(二)补种方案符合公路绿化工程技术标准;
(三)作业方案符合保障公路安全、畅通要求;
(四)涉及收费公路的,申请人应当事先征求收费公路经营管理者的意见;
(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它条件。
第十一条  申请人提出的路政许可事项,影响交通安全的,还需征得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的同意。占用、挖掘公路和增设公路平面交叉道口许可事项,按照《关于规范占用、挖掘公路和开设平面交叉道口重复行政许可的实施意见》有关要求,由各县(市)区公路段路政窗口统一受理后,上报市公路局,由市公路局向市交警支队出具重复行政许可联系单并提供相关资料,市交警支队在3个工作日内提出书面意见并送达路政窗口,最终由市公路局作出行政许可决定。NextPage

 

第十二条  公路路政许可事项需提交的申请资料:
(一)申请占用、挖掘公路或使公路改线作业许可;跨越、穿越公路作业许可;公路用地范围内架设、埋设管线许可;建筑控制区内埋设管线等设施许可。应提交申请书、设计方案(含设计图)、施工方案(含设计图)、安全保障措施、施工现场交通组织管理方案、申请人、委托代理人的证件及复印件、书面证明文件及其它有关资料。
(二)设置非公路标志等设施许可。应提交申请书、设计方案(含设计图)、施工方案(含设计图)、非公路标志彩色效果图、制作单位资质证明、申请人、委托代理人的证件及复印件、书面证明文件及其它有关资料。
(三)增设公路平面交叉道口许可。应提交申请书、设计图纸或道口平面布置图、安全保障措施、施工方案、申请人、委托代理人的证件及复印件、书面证明文件及其它有关资料。
(四)申请铁轮车、履带车和其他可能损害公路路面的机具行驶公路许可。应提交申请书、通行方案、行驶车辆或机具行驶证件及复印件、申请人、委托代理人的证件及复印件、书面证明文件及其它有关资料。
(五)申请超限运输车辆跨县(市)行驶公路许可。应提交申请书、货物名称、重量、外廓尺寸及必要的总体轮廓图、运输车辆的厂牌型号、自载质量、轴载质量、轴距、轮数、轮胎单位压力、载货时总的外廓尺寸等有关资料、车辆行驶证及复印件及申请人、委托代理人的证件及复印件、书面证明文件及其它有关资料。
(六)申请公路用地林木更新、砍伐许可。应提交申请书、作业方案、补种方案、收费公路业主等相关部门书面意见、申请人、委托代理人的证件及复印件、书面证明文件及其它有关资料。
行政许可事项涉及收费公路的,申请人应在提交的申请书中提供收费公路经营管理者对实施该行政许可事项的书面意见。
第十三条  为维护公路权益,申请人应出具承诺书,对许可事项的安全性及维护公路权益等方面作出保证。承诺书不得有涂改字样,确需修改的应重新提供。
承诺书应包括以下内容:
占用、挖掘公路或使公路改线作业许可;跨越、穿越公路作业许可;公路用地范围内架设、埋设管线等设施许可;建筑控制区内埋设管线等设施许可;增设公路平面交叉道口许可;公路用地范围内设置非公路标志许可等方面:
(一)申请人在施工过程中应注意安全,按规范与有关部门要求设置施工标志、安全警示标志与防护设施,凡因施工引起的一切安全事故,由申请人承担全部责任;
(二)申请人在施工过程中及施工结束时,应确保公路完好畅通,周围环境整洁、美观。施工作业完毕,应当迅速清除公路上的障碍物,清除安全隐患;
(三)申请人实施路政许可设置的事项,必须安全牢固,如因该设施原因造成公路设施及他人人身、财产损害的,由申请人承担全部责任,并有义务无条件协助公路管理机构修复公路;
(四)路政许可事项实施完毕,申请人及时通知公路管理机构及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涉及交通安全时)实地验收认可;
(五)如今后公路建设、管理或国家建设需要时,申请人必须在公路管理机构规定期限内无偿、无条件拆除或迁移该设施。
铁轮车、履带车和其他可能损害公路路面的机具行驶公路许可、超限运输车辆跨县(市)行驶公路许可等方面:
(一)若造成公路损坏,同意全额对损坏公路进行赔偿;
(二)车辆运输时发生任何意外,自行承担全部责任。
公路用地林木更新、砍伐许可方面:
(一)申请人在施工过程中应注意安全,按规范与有关部门要求设置施工标志、安全警示标志与防护设施,凡因施工引起的一切安全事故,由申请人承担全部责任;
(二)申请人在施工过程中及施工结束时,应确保公路完好畅通,周围环境整洁、美观。施工作业完毕,应当迅速清除公路上的障碍物,清除安全隐患。
申请人提交申请的公路管理机构统一为常德市公路管理局,未正确书写的,受理人员应及时告知申请人进行更正。
第十四条  申请事项属于路政许可事项,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受理单位应当受理,向申请人发《公路路政许可申请受理通知书》,须要经过现场踏勘、检测、专家评审或安全性评估的路政许可事项,受理单位应向申请人发《公路路政专项审查意见书》。
第十五条  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受理人员应当发给申请人《公路路政许可申请补正材料通知书》,当场或者五日内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待申请资料补齐后再发《公路路政许可申请受理通知书》及《公路路政许可申请材料清单》;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
第十六条  受理人员在审查申请人提交的许可申请材料时,发现有关申请书或其他材料存在个别文字错误或计算错误以及其他类似的错误,且当场更正不会影响材料的真实性、合法性时,应当即时告知申请人当场予以更正,待申请人更正后,向申请人发《公路路政许可申请受理通知书》。修改事项较多影响卷面质量的或就申请的实质性内容作出修改的,应重新填制申请材料。
第十七条 申请人提出许可申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路政受理窗口不予受理,并发给申请人《公路路政许可申请不予受理通知书》。
(一)申请事项依法不需要取得许可的;
(二)申请事项依法不属于路政管理部门职权范围的;
(三)申请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经路政受理窗口一次性书面告知补正后,仍不齐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的;
(四)隐瞒有关情况或提供虚假材料的。
第十八条  管线穿越公路、铁路、城镇道路等重大工程,设置大型广告和宣传牌,涉及公路、桥涵、隧道结构稳定和交通安全的许可事项,应出具有一定资质单位进行安全性评估的报告。涉及公路拓宽、路产恢复、路产安全的许可事项,应出具相应承诺书。
第十九条  《公路路政许可申请材料清单》应当按照收到的申请资料的具体名称详细填写,不得随意简写。申请材料一般均需提供原件,允许为复印件的,应由申请人在复印件上注明本复印件与原件一致字样并签名,申请人为单位的,加盖公章确认。
第二十条  《公路路政许可申请补正材料通知书》、《公路路政许可申请受理通知书》、《公路路政许可申请不予受理通知书》,应当加盖常德市公路管理局行政许可专用印章,注明日期。

 

第二节  审查与决定
第二十一条  路政许可实施专人审查(审核)与集体讨论相结合的制度。
由市级及以上公路管理机构作出路政许可或审批的事项,县、市级公路管理机构路政管理部门均应集体讨论,提出初审意见。
第二十二条  公路管理机构受理路政许可申请后,应当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
依照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需要对申请材料的实质内容进行核实的,应当审查申请材料反映的情况是否与法定的路政许可条件相一致。
实施实质审查,应当指派2名以上路政人员进行。可以采用以下方式:
   
(一)当面询问申请人及申请材料内容有关的相关人员;
(二)根据申请人提交的材料之间的内容相互进行印证;
(三)根据掌握的有关信息与申请材料进行印证;
(四)请求其他行政机关协助审查申请材料的真实性;
(五)调取查阅有关材料,核实申请材料的真实性;
(六)对有关设备、设施、工具、场地进行实地核查;
(七)依法进行检验、勘验、监测;
(八)听取利害关系人意见;
(九)举行听证;
  (十)召开专家评审会议审查申请材料的真实性。NextPage
第二十三条  现场勘查。各许可事项由路政大队进行初审,并应派2名以上路政人员进行现场勘查,现场勘查应填制《路政勘查记录》、《平面示意图》,必要时相关部门应派员参与现场勘查。
《路政勘查记录》中勘查结果应着重对申请事项实施是否符合该项行政许可条件,勘查现场是否存在影响申请事项实施的情况,如公路对申请事项的限制,周边环境对申请事项的影响,是否存在类似设施影响申请事项实施或事项实施影响公路及其它设施正常使用。中队应根据现场踏勘情况对申请事项实施是否影响公路的畅、洁、绿、美、安、优作出正确评价。
《平面示意图》应直观地反映申请事项实施有关情况,并与《路政勘查记录》的内容一一对应,不能相互矛盾。要逐步落实《平面示意图》电子化制作。
第二十四条  路政许可事项涉及工程技术的,应由各县(市)区公路局养护管理部门审查,涉及大中型桥梁、隧道的,还须经市公路局养护管理部门审查。
第二十五条  重大事项应组织专家评审会议,市公路局、相关公路局路政、养护管理部门的人员应当参加,评审纪要由市公路局拟定。
以下路政许可事项为重大事项:
(一)涉及铁路、道路、桥梁、油(气)管道、水管、电缆穿(跨)越公路的;
(二)利用公路桥梁隧道架设管线的或进行施工作业的,可能对相关构造物造成严重损害的;
(三)使公路改线的;
(四)在建筑控制区设置管线超过1000米的;
(五)在公路边坡设置广告设施的;
(六)城市或城镇道路与公路交叉的;
(七)大面积开挖公路(30平方米以上)或挖掘公路较深,修复较为困难易造成公路病害的;
(八)严重超限车辆(车货总重100吨以上)跨县(市)区行驶公路的;
(九)其它可能严重影响公路安全畅通与规划发展的路政许可事项。
第二十六条  公路路政管理机构对路政许可申请进行审查时,发现路政许可事项直接关系他人重大利益的,应当告知利害关系人,向该利害关系人送达《路政许可征求意见通知书》及相关材料(不包括涉及申请人商业秘密的材料)。利害关系人有权在接到上述通知之日起5日内提出意见,逾期未提出意见的视为放弃上述权利。
公路管理机构应当将利害关系人的意见及时反馈给申请人,申请人有权进行陈述和申辩。
公路管理机构作出路政许可决定应当听取申请人、利害关系人的意见。
第二十七条  市公路局法制科应就路政许可是否符合程序法或实体法的规定进行审查。市公路局领导可根据法制科意见作出许可决定。作出许可决定,有其它限制要求的,应在许可决定书中明确表述。
第二十八条  路政许可办理流程:
(一)市区公路路政许可、超限运输车辆跨县(市)行驶公路许可:市公路管理局路政窗口受理路政中队现场勘查并提出书面意见重大许可事项涉及桥涵、隧道或工程技术的,局养护管理部门提出意见涉及交通安全的,由交警提出书面意见路政大队集体讨论意见重大项目专家评审重大路政许可事项涉及公共利益的,举行听证路政大队领导审查意见局路政支队集体讨论意见局法制科审查意见局领导决定。
(二)市区公路以外的国省道公路路政许可:各路政窗口受理路政大队现场勘查并提出书面意见重大许可事项涉及桥涵、隧道或工程技术的,局养护管理部门提出意见涉及交通安全的,由交警提出书面意见局路政大队集体讨论意见局领导审查意见重大项目专家评审重大路政许可事项涉及公共利益的,举行听证局路政支队集体讨论意见局法制科审查意见局领导决定。
(三)涉及铁路、道路、桥梁、油(气)管道、水管、电缆穿(跨)越国省道公路的重大路政许可事项,市公路局作出许可决定前应事先征求省公路局意见。
第二十九条  申请受理程序的文书主要有:《公路路政许可申请书》、《公路路政专项审查意见书》、《承诺书》、《公路路政许可申请受理通知书》、《公路路政许可申请不予受理通知书》、《公路路政许可申请补正材料通知书》。
第三十条  许可文书除《准予公路路政许可决定书》、《不予公路路政许可决定书》、《准予变更、延续公路路政许可决定书》、《不予变更、延续公路路政许可决定书》盖市公路管理局公章外,其他文书盖市公路管理局行政许可专用印章。
第三十一条  《公路路政许可申请书》,项目要填写清楚,施工期限应该明确具体。受理时,应严格审查申请事项具体实施起始时间,若不能保证正常许可办理时限的,应及时告知申请人。申请人填写有困难的,可以由申请人提供信息,路政窗口人员代为填写,填写结果应征得申请人审查同意。
第三十二条  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定条件、标准的,市公路局依法作出准予路政许可的决定,并出具《准予公路路政许可决定书》。路政许可决定书应简要写明许可申请内容、事项实施时间及期限、路段等内容,以及许可决定内容及要求。
对不符合法定条件、标准,或者申请人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申请行政许可的,市公路局依法做出不予路政许可决定的,应当出具《不予公路路政许可决定书》,说明理由,并告知申请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行政许可决定作出后,该行政许可申请受理窗口应电话告知申请人3个工作日内领取行政许可决定,5个工作日内在常德公路网上公示,重大行政许可事项由市路政支队5个工作日内组织人员或委托各路政大队上门告知、送达行政许可结果。
第三十三条  凡送达给申请人的文书,都应制作送达回证,几种文书的送达可以签在同一张送达回证上。
第三十四条  为便于查找和归档,路政许可文书应一式三份,市公路局一份,县(市)区公路局一份,当事人留存一份。NextPage
第三十五条  路政许可作出后,由公路管理机构根据需要与当事人签订协议书,协议规定被许可人实施许可应当履行的义务与要求,如明确因公路拓宽改造等需要,申请人应无条件迁移设施,申请人应定期对设施进行维护,所发生的一切安全事故责任由申请人自行负责等事项。
国省县道公路路政协议书由市公路管局委托各区县公路局与被许可人签订。
第三十六条  办理路政许可不得收取手续费,使用公路资源、损坏公路等按省财政、物价部门的规定收取相关费用。

 

第三节  
第三十七条  路政许可办理期限:
根据常德市行政许可审改方案,市公路局国省道行政许可时间为:
(一)占用、挖掘公路或使公路改线作业许可;跨越、穿越公路作业;公路用地范围内架设、埋设管线等设施许可;建筑控制区内埋设管线等设施许可;增设公路平面交叉道口许可;公路用地范围内设置非公路标志许可;公路用地林木更新、砍伐许可;铁轮车、履带车和其他可能损害公路路面的机具行驶公路许可许可时限为10个工作日;
(二)超限运输车辆跨县(市)行驶公路许可时限为:车货总重在40吨以下,但其车货总高度、长度及宽度超过规定的超限运输,许可期限为10个工作日;车货总重在40吨以上(不含40),集装箱车总重在46吨以上(46)100吨以下的超限运输,许可期限为15日;车货总重在100吨以上(100)的超限运输,许可期限为20日。
各公路局路政大队自受理国省道路政许可后应当在3个工作日内完成踏勘、初审等各项工作,并按规定将申请资料送达市公路局。
情况复杂,不能在规定期限作出许可决定的,经市公路局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10日,制作《公路路政许可延长审查期限通知书》说明延期理由,送达申请人。
第三十八条  公路管理机构作出路政许可决定,依照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需要听证、检验、检测、鉴定和专家评审的,所需时间不计算在本条规定的期限内。公路管理机构应当向申请人送达《公路路政许可法定除外时间通知书》,将所需时间书面告知申请人。
第三十九条  市公路局认为需要听证的涉及公共利益的路政许可事项,应当在作出路政许可决定之前,向社会发布《公路路政许可听证公告》,公告期限不少于10日。

第四节  变更与延续
第四十条  路政许可已依法取得,申请人要求变更申请主体、事项施工位置、事项建设施工方案等的,应当向市公路局提出变更申请。
第四十一条  路政许可变更的申请受理、审查和决定等程序按照行政许可的程序进行。
第四十二条  申请和决定变更、延续许可的文书有:《变更、延续公路路政许可申请书》、《准予变更、延续公路路政许可决定书》、《不予变更、延续公路路政许可决定书》及行政许可的相关文书。
第四十三条  可延续许可有效期的事项为在公路用地范围内设置非公路标志许可及其它有期限规定的行政许可事项。
申请人已依法取得路政许可,要求延续许可有效期的,应当在许可有效期届满30日前提出申请提供延期申请书、到期的许可证(决定书)、安全承诺书、标牌现状照片,有相关资质的质量鉴定资质单位的广告牌结构完好、使用情况正常的检验证明、保养维修或更新方案、相关的证明材料,并填写《变更、延续公路路政许可申请书》。
第四十四条  路政许可申请延续的,各公路局按照程序发《受理通知书》,经勘查,制作《路政勘查笔录》,拍摄现场照片后,将申请人提供的资料一并报市公路局,由市公路局作出《准予变更、延续公路路政许可决定书》或《不予变更、延续公路路政许可决定书》。
第四十五条  在公路用地范围内设置非公路标牌的许可期限最多为两年,延续许可期限为一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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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  监督管理
第四十六条  路政许可作出后,各公路局要按照许可决定书中的许可事项、施工期限、许可有效期限和被许可人实施许可的情况进行监督管理。
(一)在许可规定期限内未实施也不申报延期实施的,市公路局应撤销许可,被许可人确实要延期施工的,应重新申请许可;
(二)在许可规定期限内不能按期完成路政许可事项的,被许可人应书面向市公路局提出延期施工申请。
(三)各公路局应在许可事项施工期限到期日起7个工作日内根据许可事项的实施情况制作《公路路政许可实施情况反馈表》并拍摄现场照片。施工结束后应及时组织验收,涉及交通安全的应会同公安交警部门共同验收。
第四十七条  被许可人应当经常保持许可事项处于良好的技术、安全状态,各区县公路局在巡查中发现许可事项设置的设施出现歪斜、破残、锈蚀、缺损等不安全因素的,应及时将情况书面通知被许可人,督促其对设施进行维护,以保证设施的安全和公路的安全畅通。
第四十八条  公路路政许可的撤销按照《行政许可法》和交通部《交通行政许可监督检查及责任追究》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执行。
《撤销公路路政许可决定书》由市公路局作出,委托县级公路管理机构送达给被许可人。
第四十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法办理许可注销手续:
(一)行政许可有效期届满未延续的;
(二)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依法终止的;
(三)行政许可依法被撤销、撤回的;
(四)因不可抗力导致许可事项无法实施的;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应当注销许可的其他情形。

第四章   档案管理
第五十条  公路管理机构应当建立健全路政许可档案制度,及时归档,妥善保管路政许可档案材料。
第五十一条  许可档案一般应包括以下内容:
(一)档案封面;
(二)卷内目录;
(三)公路路政许可决定书;
(四)公路路政申请受理通知书;
(五)公路路政许可专项审查通知书;
(六)湖南省公路路政许可申请书(含收费公路经营管理者、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的书面意见);
(七)路政勘查记录;
(八)平面示意图;
(九)路政协议书;
(十)公路路政许可申请材料清单:承诺书,设计单位资质证明和设计方案、图纸,施工单位资质证明和施工方案,申请人组织机构代码证或营业执照及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等复印件,交通组织方案和施工安全保障方案,工程建设依据,如文件、会议纪要、政府抄告单等,涉及公路、桥涵、隧道结构稳定和交通安全的事项应有安全评估报告;
(十一)送达回证;
(十二)公路路政许可实施情况反馈表。
许可事项中有公路路政许可申请补正材料通知书、专家评审报告、听证材料的也一并进档。
第五十二条  不予受理许可档案一般应包括以下内容:
(一)档案封面;
(二)卷内目录;
(三)公路路政不予许可决定书;
(四)公路路政申请不予受理通知书;
(五)送达回证。
第五十三条  准予变更、延续公路路政许可及不予变更、延续公路路政许可档案一般应包括以下内容:
(一)档案封面;
(二)卷内目录;
(三)准予变更、延续公路路政许可及不予变更、延续公路路政行政许可决定书;
(四)路政勘查记录和现场照片;
(五)有相关资质的质量鉴定资质单位的检验证明;
(六)路政协议书;
(七)送达回证。
准予变更、延续公路路政许可及不予变更、延续公路路政许可有专家论证报告也一并进档。
第五十四条  撤销公路路政许可决定档案十件一档:
(一)档案封面;
(二)卷内目录;
(三)撤销公路路政许可决定书;
(四)送达回证。
第五十五条  由市公路局作出许可的档案封面、卷内文书及其装订顺序等应全市统一。
封面具体内容应包括案件编号、申请人、申请事项、实施路段等四项内容,文字采用楷体2号加粗。
卷内目录应详细列明文书名称(全称)及页数。

第五章     
   
第五十六条  本规程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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