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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由裁量权基准制度
2012-9-26 9:01:51更新 来源:本站原创 作者:llglj 

临路201216

 

常德市临澧公路管理局

关于公布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告

 

根据《湖南省行政程序规定》、《临澧县贯彻市委法治三十条的实施办法》等文件要求,我局对2012年元月1日前出台的部门规范性文件进行了清理。现将结果公布如下:

确认《关于公布<常德市临澧公路管理局行政执法依据>的通知》(临路[2011]23号)文件继续有效。

《关于印发〈常德市临澧公路管理局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制度(试行)〉的通知》(临路[2010]21号)文件失效。

上述确认继续有效的规范性文件,有效期与本通告发布前连续计算;失效的规范性文件,自本通告发布之日起不再执行。

 

 

 

 

常德市临澧公路管理局     

                            二○一二年九月十日     

LLDR-2012-67001

 

 

临路201215

 

常德市临澧公路管理局

关于印发《常德市临澧公路管理局行政处罚

裁量权基准制度》的通知

 

白虎山超限检测站、路政大队:

为进一步规范公路行政执法行为,提高行政管理效能,保证公路行政执法公开、公平、公正,维护行政管理相对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公路安全保护条例》、《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办法》、《湖南省行政程序规定》、《湖南省规范行政裁量权办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结合本单位实际,制定了《临澧公路管理局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制度》,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特此通知。

 

附件:1、常德市临澧公路管理局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制度

      2、临澧公路管理局行政处罚裁量权执行基准

 

 

 

常德市临澧公路管理局   

                            二○一二年九月十日     

 

 

 

附件1

常德市临澧公路管理局

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制度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公路路政管理行政执法行为,提高行政管理效能,保证公路路政管理行政执法公开、公平、公正,维护行政管理相对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公路安全保护条例》、《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办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结合我县公路管理行政执法工作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县公路局及其所辖执法机构在实施行政处罚时,均应遵守本制度。

本制度所称行政处罚裁量权,是指县公路局及其所辖执法机构在实施行政处罚时,综合考虑违法情节、违法手段、违法后果等因素,在法律、法规或者规章规定的处罚种类、处罚幅度内选择的权限。

第三条  行政处罚实行分级裁量制,即划分为不予处罚、减轻处罚、从轻处罚、从重处罚等裁量等级。

不予处罚是指因有法律、法规所规定的事由存在,对某些形式违法但实质上不应当承担违法责任的行为人不适用行政处罚。

减轻处罚是指在法定的处罚种类或处罚幅度最低限以下,对违法行为人适用的行政处罚。

从轻处罚是指在法定的处罚种类和处罚幅度内,对违法行为人在几种可能的处罚种类内选择较轻的处罚方式,或者在一种处罚种类的法定幅度内选择较低限进行处罚。

从重处罚是指对违法行为人在法定处罚种类中选择较重的处罚或者在一种处罚种类的法定幅度内选择较高限进行处罚。

第四条  本制度仅作为县公路局及其所辖执法机构实施行政处罚时内部把握的执行基准,不得作为实施行政处罚的法定依据引用,如有与法律、法规、规章规定不一致的,应当以法律、法规、规章规定为准。

第五条  县公路局及其所辖执法机构在实施行政处罚时,应当根据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及危害后果等情况,按照《临澧公路管理局行政处罚裁量权执行基准》对违法行为人实施处罚。

第六条  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行政处罚:

(一)不满14周岁的人有违法行为的;

(二)精神病人在不能辨认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为时有违法行为的;

(三)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

(四)违法行为在2年内未被发现的。

第七条  应当减轻处罚的情形:

(一)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且有悔过表现的;

(二)受他人胁迫有违法行为的;

(三)配合路政执法机关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

(四)情节轻微,社会影响和危害较小且能够主动纠正的违法行为;

(五)国家政策有明确规定可以减轻处罚的;

(六)其他依法应当减轻处罚的。

第八条  应当从轻处罚的情形:

(一)主观无恶意,社会影响和危害较小的;

(二)在执法机关查处违法过程中,积极配合调查,如实陈述违法情况的;

(三)主动向路政执法机关交代违法行为的;

(四)其他依法应当从轻处罚的。

第九条  应当从重处罚的情形:

(一)转移、隐匿、销毁违法证据或者有其他妨碍执法行为的;

(二)不听劝阻,多次实施违法行为的;

(三)在违法行为被处罚后继续实施同一违法行为的;

(四)在行政执法机关对违法行为进行调查取证过程中,故意隐瞒事实、弄虚作假的;

(五)胁迫、诱骗、教唆他人实施违法行为的;

(六)两人以上结伙实施违法行为、在其中起主要作用的;

(七)车货总质量超过55吨的车辆在公路上擅自超限行驶的;

(八)其他依法应当从重处罚的。

第十条  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按法律规定的最高限进行处罚:

(一)违法行为的方式或者结果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人身健康和生命财产安全并造成严重后果的;

(二)造成交通严重堵塞或者中断的;

(三)抗拒检查,有妨碍公务、暴力抗法行为的;

(四)对证人、举报人或者行政执法人员实施打击报复,经查证属实的。

第十一条  行政处罚案件涉及以下情形之一的,应当实行集体会审:

(一)对当事人减轻或者不予行政处罚的;

(二)认定事实和证据争议较大的;

(三)适用的法律、法规和规章有异议的;

(四)上级交办、群众举报、媒体曝光等社会影响较大的违法行为;

(五)执法管辖区域不明确或有争议的;

(六)对于情节复杂或重大违法行为决定适用听证程序做出的行政处罚或者做出从重处罚的;

(七)其他重大、复杂案件。

第十二条  县公路管理局应当加强对所辖治超站、路政大队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行使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发现违反本制度和《基准》,不当行使行政处罚裁量权的,应当责令纠正。

第十三条  对于徇私舞弊、滥用行政处罚裁量权的,构成执法过错,依照相关规定追究有关人员的过错责任。

第十四条  本制度和《临澧公路管理局行政处罚裁量权执行基准》所称“以上”、“以下”、“以内”,包括本数;所称的“不满”、“以外”,不包括本数。

第十五条  《临澧公路管理局行政处罚裁量权执行基准》中所称“经制止立即改正”是指经执法人员宣传教育或下达《停工通知书》、《违法行为通知书》、《责令停驶通知书》之后,当事人主动接受处理,停止违法行为,消除违法状态,恢复公路原状等。

第十六条  本制度由临澧公路管理局负责解释。

第十七条  本制度自发文之日起施行。临澧公路管理局以前制定的规范性文件规定不一致的,执行本制度和《基准》。

 

 

 

 

 

附件2

 

临澧公路管理局行政处罚裁量权执行基准

 

一、擅自占用、挖掘公路、公路用地或者使公路改线

(一)处罚依据:《公路法》第七十六条第(一)项、《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六十二条。

(二)处罚种类及幅度:责令停止违法行为(责令改正),可以处三万元以下的罚款。

(三)执行基准:

1、特别轻微违法行为:违法作业刚开始,擅自占用公路面积2平方米以内,或挖掘公路面积1平方米以内,未影响公路畅通,经制止立即改正的,告诫,不予罚款。

2、轻微违法行为:擅自占用公路面积2-5平方米以内,或挖掘公路面积2平方米以内,未影响公路畅通,经制止立即改正的,处二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

3、一般违法行为:擅自占用公路面积5-10平方米以内,或挖掘公路面积2-5平方米以内,影响公路畅通,经制止立即改正的,处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

4、严重违法行为:擅自占用公路面积10-50平方米以内,或挖掘公路面积5-10平方米以内,经制止拒不改正的,处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5、特别严重违法行为: 擅自大面积挖掘公路10平方米以上,经制止拒不改正且暴力抗法的,处二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二、未经同意跨越、穿越公路修建桥梁、渡槽或者架设、埋设管线等设施,以及在公路用地范围内架设、埋设管线、电缆等设施的;或者未按照公路工程技术标准的要求修建桥梁、渡槽或者架设、埋设管线、电缆等设施

(一)处罚依据:《公路法》第七十六条第(二)项、《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六十二条。

(二)处罚种类及幅度:责令停止违法行为(责令改正),可以处三万元以下罚款。

(三)执行基准:

1、特别轻微违法行为:违法作业刚开始,未影响公路畅通,尚未造成公路损坏,经制止立即改正的,告诫,不予罚款。

2、轻微违法行为:未影响公路畅通,造成公路损坏在一万元以下,或在公路用地范围内架设、埋设管线等长度10-50米的,处二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

3、一般违法行为:影响公路畅通,造成公路损坏在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或在公路用地范围内架设、埋设管线等长度50-500米的,处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4、严重违法行为:造成公路损坏在十万元以上,或在公路用地范围内架设、埋设管线等长度500-1000米的,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

5、特别严重违法行为: 造成公路损坏在十万元以上,经制止拒不改正且暴力抗法的;或在公路用地范围内架设、埋设管线等长度1000以上米的;或造成严重公路安全责任事故的,处二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三、在大中型公路桥梁和渡口周围二百米、公路隧道上方和洞口外一百米范围内,以及在公路两侧一定距离内,挖砂、采石、取土、倾倒废弃物、进行爆破作业及其他危及公路、公路桥梁、公路隧道、公路渡口安全的活动,或者未经批准修筑堤坝、压缩或者拓宽河床

(一)处罚依据:《公路法》第七十六条第(三)项。

(二)处罚种类及幅度: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可以处三万元以下罚款。

(三)执行基准:

1、特别轻微违法行为:违法作业刚开始,未影响公路安全,经制止立即改正的,告诫,不予罚款。

2、轻微违法行为:违法作业造成一定后果,经当事人修复未影响公路、桥梁、渡口安全的,处二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

3、一般违法行为:违法作业给公路、桥梁、渡口带来一定安全隐患,经制止拒不改正的,处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

4、严重违法行为:违法作业给公路、桥梁、渡口带来严重安全隐患,经制止拒不改正的,处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5、特别严重违法行为:经制止拒不改正且暴力抗法的,或造成严重公路安全责任事故的,处二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四、铁轮车、履带车和其他可能损害路面的机具擅自在公路上行驶

(一)处罚依据:《公路法》第七十六条第(四)项。

(二)处罚种类及幅度: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可以处三万元以下罚款。

(三)执行基准:

1、特别轻微违法行为:行驶距离在20米以内,采取了有效保护措施,未对公路造成损害,经制止立即改正的,告诫,不予罚款。

2、轻微违法行为:行驶距离在20-50米,采取了一定保护措施,未对公路造成明显损害,经制止立即改正的,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

3、一般违法行为:行驶距离在50-100米,造成公路一定损坏,经制止立即改正的,处五百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罚款。

4、严重违法行为:行驶距离在50-1000米,对公路造成比较严重的损坏,经制止拒不改正的,处三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5、特别严重违法行为: 行驶距离在1000米以上,对公路造成严重损坏,经制止拒不改正且暴力抗法的,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五、车辆超限使用汽车渡船或者在公路上擅自超限行驶

(一)处罚依据:《公路法》第七十六条第(五)项、《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五条第三款、《湖南省实施〈公路法〉办法》第三十三条。

(二)处罚种类及幅度:责令停止违法行为(责令改正),可以处三万元以下罚款。

(三)执行基准:

1、车辆车货总质量超过规定值的:

1)轻微违法行为:总重超过规定限值50%以下,且总重不超过55吨的,告诫,不予罚款。

2)一般违法行为:总重超过规定限值50%-70%的,处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包含特例:车货总重超过国家规定限值50%以内,但车货总重超55吨的)。

3)严重违法行为:总重超过规定限值70%-100%的,处八百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罚款。

4)特别严重违法行为:总重超过规定限值100%以上;车货总重100吨以上;恶意闯关、暴力抗法造成严重后果和恶劣影响的,处三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2、车货总体的外廓尺寸超过限定标准的:

1)未造成安全事故的,告诫,责令补办行政许可手续,不予罚款。

2)因车辆外廓尺寸超限造成安全责任事故的,处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3)因车辆外廓尺寸超限造成重大安全责任事故的,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3、租借、转让超限运输车辆通行证的:

1)租借、转让超限运输车辆通行证未造成明显后果的,处一千元罚款。

2)租借、转让超限运输车辆通行证造成一定后果的,处一千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

3)租借、转让超限运输车辆通行证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二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

4、使用伪造、变造的超限运输车辆通行证的,按擅自超限行驶公路论。

一台车辆同时超车货总质量、几何尺寸的,应当适用其中处罚较重的基准,不得合并处罚。

六、损坏、擅自移动、涂改、遮挡公路附属设施或者损坏、擅自挪动建筑控制区的标桩、界桩或者利用公路附属设施架设管道、悬挂物品,可能危及公路安全

(一)处罚依据:《公路法》第七十六条第(六)项、《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六十条第(一)项。

(二)处罚种类及幅度:责令停止违法行为(责令改正),可以处三万元以下罚款。

(三)执行基准:

1、特别轻微违法行为:未造成公路设施损坏,经制止立即改正的,告诫,不予罚款。

2、轻微违法行为:造成公路设施损坏五千元以下,经制止立即改正的,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

3、一般违法行为:造成公路设施损坏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可能危及公路安全的,处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

4、严重违法行为:造成公路设施损坏一万元以上,影响公路安全,造成一定后果的,处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

5、特别严重违法行为:经制止拒不改正且暴力抗法,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七、在公路上及公路用地范围内摆摊设点、堆放物品、倾倒垃圾、设置障碍、挖沟引水、利用公路边沟排放污物或者进行其他损坏、污染公路和影响公路畅通的活动

(一)处罚依据:《公路法》第七十七条。

(二)处罚种类及幅度: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可以处五千元以下罚款。

(三)执行基准:

1、特别轻微违法行为:情节轻微,经制止立即改正的,告诫,不予罚款。

2、轻微违法行为:摆摊设点、堆放物品不及时纠正,未影响公路畅通;倾倒垃圾5平方米以下,在公路用地挖沟引水,处五百元以下罚款。

3、一般违法行为:摆摊设点、堆放物品多次告知仍不及时纠正,未影响公路畅通;倾倒垃圾5-10平方米,在公路路肩挖沟引水,处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

4、严重违法行为:在弯道等危险路段摆摊设点、堆放物品,影响公路安全畅通;倾倒垃圾10平方米以上,在公路路面挖沟引水的,处一千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

5、特别严重违法行为:使用暴力阻碍执法,或因上述行为造成重大安全事故的,处三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

八、将公路作为检验机动车制动性能的试车场地

(一)处罚依据:《公路法》第七十七条。

(二)处罚种类及幅度: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可以处五千元以下罚款。

(三)执行基准

1、将乡道公路作为检验机动车制动性能的试车场地的,处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

2、将县道公路作为检验机动车制动性能的试车场地的,处一千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罚款。

3、将省道公路作为检验机动车制动性能的试车场地的,处二千元以上四千元以下罚款。

4、将国道公路作为检验机动车制动性能的试车场地的,处三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

九、造成公路损坏,未报告

(一)处罚依据:《公路法》第七十八条。

(二)处罚种类及幅度:处一千元以下罚款。

(三)执行基准:

1、特别轻微违法行为:造成公路损坏一百元以下的,告诫,不予罚款。

2、轻微违法行为:造成公路损坏一千元以下的,处二百元以下罚款。

3、一般违法行为:造成公路损坏五千元以下的,处三百元罚款。

4、严重违法行为:造成公路损坏一万元一下的,处五百元罚款。

5、特别严重违法行为:造成公路损坏一万元以上的,处五百元以上八百元以下罚款。

十、未经批准在公路用地范围内设置公路标志以外的其他标志

(一)处罚依据:《公路法》第七十九条。

(二)处罚种类及幅度:责令限期拆除,可以处二万元以下罚款。

(三)执行基准:

1、特别轻微违法行为:版面面积1平方米内(双面或多面的,应按累计面积算,下同),经制止立即改正的,告诫,不予罚款。

2、轻微违法行为:版面面积1-10平方米以内,经制止立即改正的,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

3、一般违法行为:版面面积10-50平方米以内,经制止立即改正的,处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

4、严重违法行为:版面面积50-100平方米以内的;或者经制止拒不改正的,处二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

5、特别严重违法行为: 版面面积超过100平方米的,或经制止拒不改正且暴力抗法,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五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

十一、未经批准在公路上增设或者改造平面交叉道口

(一)处罚依据:《公路法》第八十条、《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六十二条。

(二)处罚种类及幅度:责令恢复原状(责令改正),处五万元以下罚款。

(三)执行基准:

1、特别轻微违法行为:交叉道口宽度在2米以下,未造成公路破坏,未影响公路安全畅通,经制止立即改正的,告诫,不予罚款。

2、轻微违法行为:交叉道口宽度在2-4米的,处二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

3、一般违法行为:交叉道口宽度在4-9米;或擅自在公路急弯、陡坡等视线不佳处设置交叉道口,严重影响交通安全的,处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

4、严重违法行为:交叉道口宽度在9-30米以上,危害公路行车安全,造成一定后果,或经制止拒不改正的,处五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

5、特别严重违法行为: 交叉道口宽度在30米以上,严重危害公路行车安全,造成重大安全责任事故,或经制止拒不改正且暴力抗法的,处三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未经批准在公路上改造平面交叉道口的,参照上述基准降低一个阶次进行处罚。

十二、在公路建筑控制区内修建、扩建建筑物、地面构筑物

(一)处罚依据:《公路法》第八十一条、《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五十六条第(一)项、《湖南省实施〈公路法〉办法》第三十二条。

(二)处罚种类及幅度: 责令限期拆除,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罚款。

(三)执行基准:

1、特别轻微违法行为:擅自在公路建筑控制区内修建建筑物、地面构筑物,占地面积5平方米以下,经制止立即改正的,告诫,不予罚款。

2、轻微违法行为:擅自在公路建筑控制区内修建建筑物、地面构筑物,占地面积50平方米以下,处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

3、一般违法行为:擅自在公路建筑控制区内修建建筑物、地面构筑物,占地面积50-100平方米,处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

4、严重违法行为:擅自在公路建筑控制区内修建建筑物、地面构筑物,占地面积100平方米以上,处五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

5、特别严重违法行为:擅自在公路建筑控制区内修建建筑物、地面构筑物影响交通安全,造成交通事故,或经制止拒不改正且暴力抗法,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在公路建筑控制区内扩建建筑物、地面构筑物的,参照上述基准降低一个阶次进行处罚。

十三、未经许可在公路建筑控制区内埋设管线、电缆等设施

(一)处罚依据:《公路法》第八十一条、《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五十六条第(一)项、《湖南省实施〈公路法〉办法》第三十二条。

(二)处罚种类及幅度: 责令限期拆除,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罚款。

(三)执行基准:

1、特别轻微违法行为:埋设管线、电缆等设施,开挖长度10米以下,经制止立即改正的,告诫,不予罚款。

2、轻微违法行为:埋设管线、电缆等设施,开挖长度10-100米,处二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

3、一般违法行为:埋设管线、电缆等设施,开挖长度100-500米,处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4、严重违法行为:埋设管线、电缆等设施,开挖长度500-1000米,处一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

5、特别严重违法行为:埋设管线、电缆等设施,开挖长度1000米以上,或经制止拒不改正且暴力抗法,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十四、在公路建筑控制区外修建的建筑物、地面构筑物以及其他设施遮挡公路标志或者妨碍安全视距

(一)处罚依据:《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五十六条第(二)项。

(二)处罚种类及幅度:责令限期拆除,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罚款。

(三)执行基准:参照本基准第十二项“在公路建筑控制区内修建、扩建建筑物、地面构筑物”的处罚基准降低一个阶次进行处罚。

十五、利用公路桥梁进行牵拉、吊装等危及公路桥梁安全的施工作业,利用公路桥梁(含桥下空间)、公路隧道、涵洞堆放物品、搭建设施以及铺设高压电线和输送易燃、易爆或者其他有毒有害气体、液体的管道

(一)处罚依据:《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五十九条。

(二)处罚种类及幅度:责令改正,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三)执行基准:

1、特别轻微违法行为:在公路桥梁、隧道、涵洞内少量堆放物品,未影响公路畅通,经制止立即改正的,告诫,不予罚款。

2、轻微违法行为:影响公路畅通,未造成公路、桥梁、隧道、涵洞损坏和其他危害后果的,处二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3、一般违法行为:影响公路畅通,造成公路、桥梁、隧道、涵洞一定损坏,但尚未危及公路桥梁安全和造成其他危害后果的,处三万元以上四万元以下罚款。

4、严重违法行为:影响公路畅通,造成公路、桥梁、隧道、涵洞损坏,危及公路桥梁安全和造成其他危害后果的,处四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5、特别严重违法行为:已严重危及公路桥梁安全和造成其他严重危害后果的,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十六、涉路工程设施影响公路完好、安全和畅通

(一)处罚依据:《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六十条第(二)项。

(二)处罚种类及幅度:责令改正,可以处三万元以下罚款。

(三)执行基准:

1、特别轻微违法行为:虽影响公路畅通,但未造成公路损坏和其他危害后果,经制止立即改正的,告诫,不予罚款。

2、轻微违法行为:虽影响公路畅通,但未造成公路损坏和其他危害后果,经制止未立即改正的,处一千元以下罚款。

3、一般违法行为:造成公路损坏在一万元以下的,处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

4、严重违法行为:造成公路损坏在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处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5、特别严重违法行为: 影响公路完好、安全和畅通,造成严重危害后果的,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十七、未经批准更新采伐护路林

(一)处罚依据:《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六十一条。

(二)处罚种类及幅度:责令补种,没收违法所得,处采伐林木价值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

(三)执行基准:

1、一般违法行为:未经批准更新采伐护路林1立方米或者幼树20株以下的,处采伐林木价值三倍的罚款。

2、严重违法行为:未经批准更新采伐护路林1-3立方米或者幼树20-100株的,处采伐林木价值四倍的罚款。

3、特别严重违法行为:未经批准更新采伐护路林3立方米以上或者幼树100株以上的,处采伐林木价值五倍的罚款。

十八、未经许可利用公路桥梁、公路隧道、涵洞铺设电缆等设施

(一)处罚依据:《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六十二条。

(二)处罚种类及幅度:责令改正,可以处三万元以下罚款。

(三)执行基准:

1、特别轻微违法行为:未造成公路桥梁、公路隧道、涵洞损坏和其他危害后果的,经制止立即改正的,告诫,不予罚款。

2、轻微违法行为:造成公路桥梁、公路隧道、涵洞轻微损坏和其他危害后果的,处五千元以下罚款。

3、一般违法行为:造成公路桥梁、公路隧道、涵洞一定损坏,但尚未危及公路桥梁安全和造成其他危害后果的,处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4、严重违法行为:造成公路桥梁、公路隧道、涵洞一定损坏,危及公路桥梁安全和造成其他危害后果的,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

5、特别严重违法行为:已严重危及公路桥梁安全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危害后果的,处二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十九、未经许可利用跨越公路的设施悬挂非公路标志

(一)处罚依据:《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六十二条。

(二)处罚种类及幅度:责令改正,可以处三万元以下罚款。

(三)执行基准:参照本基准第十项“未经批准在公路用地范围内设置公路标志以外的其他标志”的处罚基准执行。

二十、采取故意堵塞固定超限检测站点通行车道、强行通过固定超限检测站点等方式扰乱超限检测秩序的;或者采取短途驳载等方式逃避超限检测

(一)处罚依据:《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六十七条。

(二)处罚种类及幅度:强制拖离或者扣留车辆,处三万元以下罚款。

(三)执行基准:

1、运输车辆故意堵塞固定超限检测站点通行车道、强行通过固定超限检测站点,扰乱超限检测秩序的:

1)情节轻微的,处五千元以下罚款;

2)情节严重的,处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3)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2、运输车辆采取短途驳载等方式逃避超限检测的:

1)初次采取短途驳载等方式逃避超限检测的,处一千元以下罚款;

21次以上3次以下采取短途驳载等方式逃避超限检测的,处一千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罚款;

33次以上采取短途驳载等方式逃避超限检测,处三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二十一、车辆装载物触地拖行、掉落、遗洒或者飘散,造成公路路面损坏、污染

(一)处罚依据:《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六十九条。

(二)处罚种类及幅度:责令改正,处五千元以下罚款。

(三)执行基准:

1、特别轻微违法行为:造成公路路面污染1平方米以下,经制止立即改正的,告诫,不予罚款。

2、轻微违法行为:造成公路路面损坏、污染1- 5 平方米的,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

3、一般违法行为:造成公路路面损坏、污染5-10平方米的,处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

4、严重违法行为:造成公路路面损坏、污染10-100 平方米的,处一千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

5、特别严重违法行为: 造成公路路面损坏、污染100 平方米以上的,处二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

二十二、公路养护作业单位未按照国务院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规定的技术规范和操作规程进行公路养护作业

(一)处罚依据:《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七十条。

(二)处罚种类及幅度:责令改正,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拒不改正的,吊销其资质证书。

(三)执行基准:

1、未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

2、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3、拒不改正的,吊销其资质证书。

 

                                二○一二年九月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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